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颁布业余电台执照之日起2年内开展承诺式自查,并按要求提交《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
2024年5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要求颁布业余电台执照之日起2年内开展承诺式自查,并按要求提交《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果尚未提交,请尽早配合提交,后续会考虑针对未进行自检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上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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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27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全市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业余无线电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3〕590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无监函〔2023〕46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对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加大对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分阶段有序推进检查工作,力争达到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有序开展的目的。
二、检查范围及检查内容、依据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且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站。
(二)检查内容
一是被检查对象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工作的情况,是否按照电台许可中已核定的台址/使用区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发射设备型号及出厂号等事项设置使用;电台发射参数是否符合核定的业余电台类别(分A、B、C类)管理要求等。重点核实执照规定的使用区域是否准确、使用频率范围和发射功率是否符合工信部无〔2013〕43号要求。
二是被检查对象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条件的情况。是否具备正常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基本条件;电台操作者是否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是否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三是被检查对象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是否有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等。
(三)检查依据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等。
三、检查方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提出的“开展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等有关精神,结合业余无线电台数量大、流动性强、检查工作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特点,本次检查工作采用设台单位承诺式检查和执法机关现场检查的相结合方式开展,优先采用承诺式检查方式。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设台者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照《业余无线电台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见附件)进行自查。并将电子版及签名扫描版发送至wxdpl@gxj.sz.gov.cn(邮件标题请按照:“呼号+姓名+业余无线电台自检表”的方式命名)。此自检表将作为业余电台站延期审批的重要依据材料。
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新增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请于颁布业余电台执照之日起2年内开展承诺式自查,并按要求提交《业余无线电台自查表》。
(二)行政检查阶段:即日起我局将分期分批开展行政检查。对未开展承诺式检查的业余无线电台,分期分批进行行政检查,同时视情况对开展承诺式检查的业余无线电台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业余无线电台自检表
(联系人:魏淑佳、胡智勇,电话:88101458,88101585)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24日